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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看手机被砸伤,法院:发包方施工方均要赔偿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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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看手机被砸伤

 

【事件】祸从天降,她被4楼掉落的木板砸晕
      现年27岁的乔女士在郑州一家公司做文员。
      2016年4月的一天清晨,乔女士从家出发,准备去公司上班。就在她像往常一样从路旁的一幢在建民房旁经过时,4楼一块木板突然坠落,砸中了乔女士,她被砸晕在地,压在木板下。苏醒后,乔女士摸出随身携带的手机,给一同租房的室友打了求救电话。室友很快赶到现场,并邀请几名围观群众一起,将木板从乔女士身上挪开。随后,乔女士被送往郑大一附院,被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头颅外伤。乔女士为此住院8天,花去了近9万元的诊疗费用。
      乔女士住院期间,建房的包工头刘大(化名)垫付了近6万元的治疗费用。可针对后续诊疗费用及赔偿事宜,乔女士多次找到刘大及工程发包方赵利(化名)协商,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路过时拿着手机,被砸者是否有过错?
      无奈之下,乔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大、赵利告到了法院,请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被告赵利认为,自己是受人委托与刘大签合同的人,涉案宅基地系他人所有,法律后果应由宅基地所有人承担,建房工程交由刘大承揽,本身没有过错,出了差错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乔女士在施工区域通过时正在玩手机,未注意安全,自身有过错。
      被告刘大却表示,自己是与赵利签合同承揽这项建筑,两人都应当承担责任,但自己事发后第一时间对乔女士进行救助,垫付5.9万元医疗费,已超过了应承担的责任。乔女士未注意安全,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发包方与承建方应担责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大承建赵利的房屋,作为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利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刘大承担80%的责任,赵利承担20%的责任为宜。由于刘大前期已垫付部分医疗费,最终判决刘大与赵利各赔付乔女士2万余元。
      法官张海燕提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错,就要担责。为此提醒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等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并在现场摆放安全提示牌、警示标志等物品,对往来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同时也提醒市民,一旦遭遇“高空坠物”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现场,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等,留存好坠物的形状及大小、财物受损害程度等关键性证据,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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