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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发展速度缓慢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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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起源与发展

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开工程保险之先河。二战以后,欧洲进行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活动,工程保险业务得以迅速发展。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间建筑的过程中,都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将(fid-ic)其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处于基本建设的高峰期,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通过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意外发生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另外,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当时,工程保险主要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工程建设从筹划、设计、建造到竣工,存在诸多风险,包括建筑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环境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些风险都可能通过工程保险得到规避。

 

工程保险的特点与作用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险是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以及各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所提供的经济保障。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由于工程项目对第三者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工程保险作用明显

第一,具有防范风险的保障作用。建筑活动不同于其他工农业生产活动。建筑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巨大,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其广泛,潜伏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更多,建筑企业和业主担负的风险更大。一方面建筑工程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另一方面,随着生产的不断进步,新的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工程技术日趋复杂,从而加大了工程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而建筑工程保险就是着眼于在建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遇风险造成的一项特殊措施。它能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合理的赔偿,避免由于工程质量事故而导致企业倒闭,尽管这种对于风险后果的补偿只能弥补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损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能保证建筑企业和业主不至于因风险发生导致破产,从而使因风险给双方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有利于对建筑工程风险的监管。保险不仅是简单的收取保险费,也不仅仅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赔偿的支付。在保险期内,保险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随着工程的进度对安全和质量进行检查,会因为利益关系而通过经济手段要求有关当事人进行很有效的控制,以避免或减少事故,并提供合理的防灾防损意见,有利于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机构会及时进行查勘,按工程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为工程的尽快恢复创造条件。

第三,有利于降低处理事故纠纷的协调成本。建筑工程保险让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事先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来,事故处理就可以简单、规范,避免了无谓的纠纷,降低了事故处理本身的成本。参加保险对于投保人来讲,虽然将会为获得此种服务付出额外的一笔工程保费,但由此而提高了损失控制效率,使风险达到最小 化。此外,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事故是不可预测的,这些事故可能会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或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而相互扯皮。如果工程全部参加保险,工程的有关各方都是共同被保险人,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约定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无须相互追偿,从而减少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有利于发挥中介机构的特殊作用,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商业保险机制的确立必然引人更强的监督机制,保险公司在自身利益的引导下必然会对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实行有效监督,必然对投保的建筑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一个保险公司不予投保的建筑企业,业主是不敢相信的,这就是中介机构在市场中发挥的特殊作用。

国际上通常使用总保险规模、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这三个指标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与之相比较,我国工程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也面临着许多问题。目前,在我国进行工程保险的项目,主要是一些利用外资和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工程担保在国内投资的项目上基本上未予开展。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中还远未广泛应用,这就使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在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由于缺少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多方利益均遭受到重大损失。

数字表明我国2000年工程保险保额仅为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与发达国家工程项目投保率达90%以上的比例相差甚远。我国2001年建安工程及责任保险的总保额为4292亿元,仅占财产保险保额的2.22%,这与国外相差甚远,中国重点工程项目长期以来受计划体制的影响,风险损失的补偿大都通过财政拨款或追加投资方式解决,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分散机制。

 

 

 

现行制度缺失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将保费支付列入投资预算当中,客观上造成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既无投保的资金来源又无投保的压力,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风险损的补偿大都通过财政拨款或追加投资方式解决,在预算中根本就不将保险费列入,制约了工程保险的发展。

 

工程保险险种单一

人们对投保认识不足。国内建筑工程保险起步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一项新的保险业务犹如新产品一样,从开发到成长期,再到成熟期常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同时保险产业的成熟到进入市场需要它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更需要得到市场的接纳和认可。然而,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重要方式,并没有完全为人们所认识。建设工程保险险种的过分单一,对建筑企业和业主刺激不大,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还得不到体现。承包商对投保大多缺乏实质性的了解,把买保险看作是花冤枉钱。

 

投标资格上都没有对投保工程保险做出明确的要求

业主和承包商为了节省费用,能不保就不保。而在国外,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承包商,还是设计、咨询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几乎无法取得工程。

 

保险公司在恶性压价

保险公司在大型项目中恶性压价,导致国内大项目保险价格背离国际市场标准,不但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由于费率低,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分保,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目前国内大项目的费率与国际市场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国内多数项目的费率水平只有国际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这一情况的出现,带来的后果是在投资金额巨大的项目,尤其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上,国内市场的承保费率得不到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有效支持,国内保险企业被迫扩大自留额或放弃承保,严重影响了国内工程保险市场的发育。

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业务不熟悉,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应有效的防灾防损服务,使得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对保险的认识产生偏差。大多数保险公司既懂保险又懂工程的人员少之又少,因此难以为项目单位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致使有的保险机构除了事前出一份项目 风险评估书,得到保单以后,就等着风险发生后的赔付,或只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服务和理赔与市场脱节。

 

运行技术较落后

我国工程保险技术是从国外引进的,一般只引进了条款,引进管理技术较少,创新不够,有的保险条款措辞西化,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险种结构单一,适应性较差,没有保险条款解释,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保险公司重承保,轻防灾,轻服务。缺乏可靠的长时间的工程保险数据积累。

保险公司发展滞后,缺乏从事工程保险的专门人才。我国的保险事业是在20世纪年代初才重新启动的,一开始还是处于独家经营的状况。启动初期,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承保技术粗放,风险控制水平较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新生了不少的市场主体,逐步形成了竞争的局面,但是,人员素质的提高、承保技术的成熟、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过程。据中国保险协会近期提供的数据,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从事工程保险的专业人士还不到2%,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保险业务的开展。

 

缺乏有经验的保险中介机构

被保险人就工程保险而言就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风险,获得经济利益的保障。有一些人投了保,但在风险发生后却得不到赔偿,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投保决策失误。而要做出一个合理的投保决策,要求投保人既要了解保险市场,掌握丰富的保险知识,又要具备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使得工程保险难以实现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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